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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kykissx (炎楓) 看板: Lecture
標題: Re: 《Repulic.com 2.0》:在回音中做繭自縛?下
時間: Mon Dec  5 12:56:54 2011

最近又看了一些相關的論述,把一些想法整理如下:

 

先簡單整理Lecture先前所說的部分:臉書的兩點特性將不利於公眾討論。

一是臉書有分層過濾的功能,可以過濾來自別人的訊息,也可以隔絕自己

的訊息不讓他人知道,因此更有可能加深分裂的情形。第二則是臉書的訊息

稍縱即逝並保存不易,多半只能響應一時的話題熱潮,難以延續與檢索。

(我先確定一下我有無扭曲版主的意思,若沒有的話,繼續往下看)

 

有兩個部分可以延伸這個討論,一個是日前在TED 看到的演講,

 

Eli Pariser:當心網路的「過濾氣泡」〉他提到了臉書與的演算法是怎麼樣在設計上客製化我們的頁面:在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下編輯走一些訊息。在演講的一開始,Eli Pariser說他會加一些和自己立場相左的人的臉書來豐富自己的觀點。有一天他很驚訝的發現所有立場相左的人的消息都消失在他的塗鴉牆上了。原因在於臉書可以看見使用者所點的連結,與使用者互動較少的連結將會被演算法排除在外。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Google的搜尋頁面上,Google會根據「你所使用的電腦」、「你所使用的瀏覽器」「你的所在地」客製化你的搜尋內容。以Eli Parisery自己的朋友為例,在同樣的時間地點,不同的人檢索「埃及」這個關鍵字,兩人的頁面完全不同,其中一個人的頁面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埃及抗議

的消息,即便這是連日來最大的新聞事件。Eli Parisery認為這是一份

「不均衡的資訊菜單」,可怕的是我們甚至不知道甚麼被我們排除掉了,

我們錯失了甚麼。一個理想的資訊攝取過程,不能夠只是「基於關連性

還該給我們一些有可能會讓你不適但重要並有挑戰性的其他觀點」。

 

「過去的守門人是編輯  今日則是演算法。」

(From human gatekeepers to algorithmic ones)

 

在演講的最後Eli Parisery敦促演算法的設計者,在撰寫程式時要考量到

「公眾生活和公民責任感」,所撰寫的演算法是透明化的,「讓我們可以檢視我們是用甚麼判準在做過濾的」。這個想法可以呼應到Langdon Winner所說的「技術物的政治性」與Lawrence Leesig在《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Laws of Cyberspace)一書中所提及的架構(architecture)[1]

 

Langdon Winner在「技術物有政治性嗎?」一文中舉了頗具盛名的長島低架橋的例子來說明技術物的政治性。Robert Moses所建造的低架橋相當不利於公車通過,也因此以公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窮人與有色人種則無法輕易地到達公共沙灘;另一個例子則是在Baron Haussmann公爵所設計的巴黎大道。Louis Napoleon為了防範法國大革命以及1848年大革命的街頭巷戰會再次重演,派人將原本曲折的街道重建,讓巴黎具有廣闊的林蔭大道,使得官方容易鎮壓。這些都是Winner所舉的例子,技術改變了空間的權力分配,使得某些人具有優勢,另一群人則被排除。

 

如果說上述Langdon Winner所舉的例子是牽涉到實體空間的空間政治的問題。Lawrence Leesig處理的便是程式碼規制網路空間(cyberspace)的空間政治的問題。Lawrence Leesig認為規範人的行為有四種不同的模式,分別是:法律、社會規範、市場、架構。法律以刑罰、國家的公權力來約制個人(判刑、罰款)、規範則是以社群的力量來約制個人(千夫所指的社會壓力)、市場以價格機制約制個人,與前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其義務並非「在你得到利益後才發生,而是與利益的發生同步進行。」,最後一個則是「架構」(architecture),也就是「建構起來的既有架構」,「這世界某些特別面向的樣貌」(Lawrence Leesig,劉靜怡譯。2002p568),它與法律與規範不同之處在於它發揮規制的方式的時間性。後兩者是事發之後,代價才隨之而來,前兩者像是闖空門事後才會受到制裁,但架構的約束像是門鎖,直接阻擋你進房屋或如市場價格一樣,你必須付錢才能獲得服務。(ibid:p570)Lawrence Leesig更進一步提及主觀規約的部分,面對法律與規範,我們是有可能將其內化,在行動之前考量這兩者對我們的影響因而而有所不為。但架構則不是如此,「架構毋須人們將其主觀化就能發揮效力」(ibid:p573),好比我們不是透過教育或是法律的懲處要人避免酒後駕車,而是在設計一台如果偵測到酒精濃度就

無法發動的汽車,直接從架構封鎖行動者的行動可能。就此看來,架構如同Winner所說的內在具備一定的政治性,可以限制、排除某種行動與某類的行動者。對Lawrence Leesig 來說,在此意義下,「程式就是法律」。

 

「程式碼構成了網際空間:而空間則賦予或剝奪個人與群體的權力。因此,就某部分而言,對程式碼的選擇,是關於誰,甚麼的選擇,及最重要的,程式碼所要賦予或剝奪的,是「哪種生活方式」。」(ibid:p182)

 

因此,我們要問的是,如果「程式碼就是法律」的話,「誰是立法者」?誰又有能力控制、監督「立法者」?「立法」的過程夠透明嗎?(呼應Eli Parisery的演講),相應的權責是甚麼?(透明度與權責是Lawrence Leesig所關心的)如果法律設立是在決定某種社會秩序的樣貌,蘊含的是一套「誰能/不能行使」「行使甚麼」的價值觀,那這種決定生活方式的選擇便是「政治的」。而Lawrence Leesig告訴我們,我們無法仰賴網路空間會自然出現我們所要的秩序,而是要介入所謂的架構,讓架構朝向我們嚮往的價值前進。至此,我們來到了科技民主的討論,誠如Andrew Feenberg 所言「科技代議(technical representation)最主要不是選出一個可信賴的人,而是去選甚麼是鑲嵌於技術程式碼(Technical codes)的社會與政治需求」(改寫自Andrew Feenberg1999p142),換言之,我們不只是要在既有的架構下做決定,我們更該從設計端去參與、選擇「我們可以有甚麼選擇」的架構

。立法者或設計者可能有意或是無心造成的非意圖結果,在技術網絡中的我們勢必被牽連在內。每一個公民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都是「潛在的受害者」(potential victim),因此,在決策、設計技術架構的對話是必要的,一如Andrew Feenberg 所說的「參與式設計」(participatory design)。批判的科技建構論告訴我們「現代技術既不是救世主,也不是堅不可摧的鐵籠」(Andrew Feenberg,陆俊、严耕等译。2003:p2)技術不是像工具主義那樣所說的中性,但也不是如某些左派想像的如此悲觀,而是有賴身在其中的我們去介入改變的,有賴於我們寫入更理想的集體價值在科技裡。如果科技或我們的生活有所改變,那也是我們挣來的。所謂的政治就不在是選哪個政黨,而是我們決定要甚麼樣的生活方式以及我們是否能選擇「我們有多少選擇」。

 

[1]:根據個人有限經驗的觀察(有可能觀察有誤,歡迎批評指教),我發現國內的STS界比較偏重醫療科技,將電子媒介或是資訊科技納入討論的研究甚少,針對的對象也多半是硬體(好比電腦產業、網路產業的研究),關於軟體、程式碼的研究不多(就我所知,大概就是葛皇濱(2004)的碩士論文)。循此,在我閱讀Lawrence Leesig的文章後便覺得他所謂的架構的想法,和Winner是如此的相似,但卻沒有人將兩者連繫起來。一個再明顯不過的證據便是Winner(2004p130-131)談論技術物有政治性所舉的兩個主要例證都與Lawrence Leesig(劉靜怡譯。2002p237-238) 在談論架構時所舉的案例(也就是本文所說的這兩個案例:排除有色人種的長島低架橋與巴黎防範革命的街道設計)完全吻合。如果能在這些部分有所連結,跨領域的STS將可以延伸更多觸角到更多領域,像是:商學院的科技管理、法學院的科技法律、傳播學院的新媒體研究。

 

 

參考文獻:

Andrew Feenberg, 1999)Questioning Technology. London: Routledge.

安德魯.芬伯格,2003年:《可选择的现代性》,陆俊、严耕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li Pariser:當心網路的「過濾氣泡」〉」(中英雙字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kmPIxUt3PA&feature=related

葛皇濱(2004)。《叛碼或國碼?台灣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與挑戰( 1991-2004 )》。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Winner, Langdon (2004)〈技術物有政治性嗎?〉,方俊育、林崇熙(),收於《科技渴望社會》,台北:群學。

 

LessigLawrence (2002)《網路自由與法律》,劉靜怡譯,台北:

商周出版。

 

雷祥麟(2002),劇變中的科技、民主與社會:STS(科技與社會

研究)的挑戰,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5期,頁132-172

相關閱讀:

濱野智史著,蘇文淑譯(2011)《架構的生態系:資訊環境被如何設計至今?》,台北:大藝出版

就只是反科學嗎?:探尋STS實踐的更多可能

http://skykissx.pixnet.net/blog/post/82588551

《Repulic.com 2.0》:在回音中做繭自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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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lic.com 2.0》:在回音中做繭自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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